(一)顺应了强化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新趋势。人们对于犯罪不仅仅只关注国家利益问题,也开始审视犯罪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如:如何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造成的痛苦?由此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应当如何平复?人们关注的不止是国家让谁受到了惩罚,更关注犯罪造成的后果有没有得到补救,受害人的个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对于引起犯罪的社会原因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从而开始以一种更人性的方式来看待犯罪的治理。我国现阶段,个人权利的保护观念相对以前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逐渐认识到个体利益同国家利益整体上保持一致的同时也存在着个体利益的特殊需求,开始以一种理性的方式来看待国家和个人利益。在刑事司法领域,受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强调国家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改造,强调国家在犯罪案件处理上的完全主导性,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鲜有考虑。司法实践中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提法凸显了我国根深蒂固的报应刑司法观念。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被害人代表个人利益,当诉讼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诉求声音时,一味地要求被害人同国家保持一致,或者漠视这一需求都是不合理的。这一现象的出现正说明了在刑事司法中不仅要体现国家意志,还应该体现受害人的利益需求。和解不捕制度为这种需求提供了一个社会空间。
(二)在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同时,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刑事和解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权利,对于犯罪人而言也有助于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促使其重新融入社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还认为,这种方法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会福利并预防犯罪?”{3}可见,对犯罪人责任的正确处理不仅是对直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保障,还能促使犯罪人诚心悔过,预防再犯,也是对潜在侵害被害人权利的事前预防,有一举两得之妙。相比之下,传统的刑事司法用严厉的惩罚性刑罚来威慑和预防犯罪,以求得保护被害人利益,在有些情况下效果是不佳的,因为“在这一古老模式中,加害人与其被害人之间的实际冲突被强化了。”{4}事实上,让犯罪人更加直接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促进他反思,认识到自己应当去做些什么以弥补伤害,认识到自己以后不能再继续做出此种伤害,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指的是作为有机整体的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权益、福利和价值。它一般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其特征是适用的普遍性,即为公众共同体所享有并为该共同体中的单一个体所享有,破坏共同体中所享有的权益和福利,就破坏了共同体中的单一个体的权益和福利。{5}公共利益是公正之外司法、立法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罚替代手段性质,即其适用会使有一定之罪的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但这种免责性有其严格的条件。刑事和解限定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公共利益较小,如严格地按照刑法规定对其定罪判刑,会带来较大的监禁、改造的压力,不利于对较大公共利益有潜在威胁的再犯进行预防,而适用刑事和解却可以克服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