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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事实证据审查“七要”

  

  四、审查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


  

  审判人员在着力审查犯罪事实的同时,也要注意审查如下非犯罪事实::1。审判时是否属于怀孕的妇女。2。被害人是否有过错。3。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此外,审判人员还应注重审查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职业,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原因以及社会评价、反应等等。这些非犯罪事实虽然不属于犯罪事实本身,但与案件有关,对案件的量刑、处罚尤其是否适用死刑、死缓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五、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


  

  案件事实是适用死刑的依据,但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审查案件事实实际上就是审查证据,核实、排除、采信证据的过程,就是案件事实的推断、假定、认定过程。证据的锁环构成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缺乏证据就无法构成证据锁环,无法构成证据锁环的证据属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是事实不清。所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作出甄别评判,甄别评判了所有在案证据之后,才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二这个判断是科学归纳、分析、推理的必然结果,应符合社会生活中的常知、常理和常情,并能得到一般具有正常智力和普通社会经验的人的认可。


  

  法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必须居中、中立。遇到疑罪案件,尤其证据存疑,采信证据面临两可选择的时候,可基于证据存疑而产生的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法官一般不宜自行收集证据,又自行质证、认证,尤其是涉及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六、证据存疑必须慎重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当证据处于“两可选择”时,即证据、事实的认定缺乏排他性,可作这样认定,也可作那样认定的时候,法官应立足和着眼于无罪推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去理解和认定存疑证据,可参考如下处理模式和处理标准:


  

  1.当主要证据存疑,且涉及罪与非罪的时候,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去考虑,直接作出无罪认定。


  

  2.以认定主要犯罪证据,但影响罪责承担的个别证据未具完全的排他性,个别证据存疑,重判证据不足,轻判证据充足,应不择重而择轻判处(当然如果定轻罪、判轻刑的证据也是不充分的,就不能定轻罪或判轻刑)。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多数案犯在逃尚未追捕归案,已归案的少数案犯在罪责上又否认或互相推托,主要责任确实难以划清的时候,对已归案的少数案犯,宜留有余地,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多数或半数案犯已归案(如两人作案一人在逃或三人作案一人在逃),主要罪责可以划清认定,对已归案的半数或多数案犯,该判死刑的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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