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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判同一与变更罪名

  

  四、诉判同一:标准


  

  诉判同一既然是指裁判的人和事的范围与起诉指控的人和事的范围保持同一,故判断审判客体与起诉客体是否同一的标准也包括人和事两个方面。


  

  人的同一性要求,审判的被告人应当与起诉的被告人相一致。这里的审判的被告人与起诉的被告人相一致,是指人本身,而不是指其姓名。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81条之规定的根据即在于此。对人的同一性,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问题。这里要注意的是顶替受审和起诉错误这两种特殊情况。[19]顶替受审,是指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不出庭,而由他人代替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出庭受审。在这种情况下,顶替者不能成为被告人,法院不能予以审判。起诉错误,是指检察官对被告人的同一性发生错误而予以起诉的情形,如将单独犯罪作为共同犯罪而起诉的,或者起诉了与犯罪人同名同姓的人的情形。在将单独犯罪作为共同犯罪起诉的情况下,如将甲一人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甲乙二人共同犯罪而起诉的,就甲而言,在人的同一性上并未发生错误,法院仍然应当作出一个判决(对甲判有罪,对乙判无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仅起诉了部分犯罪人,则不得对未经起诉的犯罪人迳行审理和判决。在起诉了同名同姓的人而未起诉真正的被告人的情况下,对起诉错误的同名同姓的人,当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如果在审判过程中,真正的被告人出现的,法院也只有在重新起诉之后,才能对真正的被告人予以审判,而不能迳行予以判决。


  

  关于起诉之事与审判之事的同一性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大致可以分为基本事实同一说和法律事实同一说两种。[20]这两种学说争执的焦点在于控方起诉时对罪名和罚条的主张对于裁判者是否具有约束力。基本事实同一说以构成起诉事实的自然性或社会性的基本事实为判断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标准,认为,只要起诉的事实和判决的事实在“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地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点上相同,无论起诉的罪名和判决的罪名是否相同,均得认为起诉事实和审判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这种观点基于职权主义的立场,认为起诉的意义仅仅在于为审判提供素材,被告人所犯何罪,则属应由法院判断的事项。法律事实同一说又分为“罪质同一说”、“构成要件共同说”和“指导形象(即构成要件定型)类似说”。这种学说认为,只有适用的罪名或者构成要件具有同质或者相似,起诉事实才维持同一性。法律事实同一说基于当事人主义的立场,认为审判是对控方的法律上的主张进行判断的程序,因此,对控方未请求在法律上进行判断的事项,法院不得迳行审判;并且,由于犯罪是对法规范的违反,犯罪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各个法规范加以判断,因此,对事实适用的法规范若有不同,则不足以维持起诉事实的同一性。也就是说,仅有自然事实的同一,尚不足以认为起诉事实与审判事实保持同一。只有起诉请求适用的罪名与适用的刑法条文与审判确定与适用的罪名与刑法条文相一致,才能认为起诉的事实与审判的事实同一。如果法院认为应当确定的罪名与适用的刑法条文与起诉的罪名和刑法条文不一致,法院不能迳行按照自身对事实性质的认定和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做出判决,而应当待控方变更、追加起诉罪名或罚条,并给予被告人辩护的机会与条件后才可作出判决;如果控方不变更、追加罪名或罚条,则控方承担无罪判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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