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判同一与变更罪名

  

  最后,控方有权变更、追加或者撤回控诉。提起、撤回、变更和追加控诉是起诉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控方不但享有提起控诉的权利,也享有依法撤回、变更或者追加控诉的权利。审判者根据变更或者追加后的控诉进行审判,作出与变更或者追加后的控诉相对应但与原控诉不同的裁判,并不违背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


  

  (二)诉判同一是贯彻辩护原则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是指在确认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基础之上,要求刑事司法活动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14]根据辩护原则,辩护是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无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怎样的辩护,他们都是围绕起诉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而展开辩护的,起诉的指控就是其防御的对象。法院只有根据起诉和辩护的主张以及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进行裁判,才能使辩护的功能得到承认。如果法院的裁判不顾控方对罪名的指控和辩方的辩护,迳行作出与起诉指控和辩护的罪名不同的罪名认定,或者迳行对未经起诉指控和辩护的人和事作出裁判,实际上就是无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体性和程序参与作用,无视其辩护权,使辩方丧失防御对象,无法组织和实施有效的辩护,与辩护原则的要求背道而驰。[15]


  

  (三)诉判同一是裁判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决,应当建立在控辩双方的举证、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之上,法院不得对控辩双方未主张,因而未举证、未辩论的事项进行认定和裁判。贯彻辩论原则,能够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主体性和程序参与权,能够保证法官兼听则明,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从而使其裁判具有合理性基础。[16]


  

  如果未经控辩双方辩论和质证,法官直接通过判决认定未经起诉指控的人和事,或者认定不同于起诉指控和辩论争议的罪名,就会违背控审分离原则、辩护原则和辩论原则,作出对控辩双方来说都具有突袭性质的“突袭裁判”。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突袭裁判主要有认定事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促进诉讼的突袭三种。[17]邱教授还指出,突袭性裁判,也可能因当事人未能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预测到法院的法律见解而发生。[18]邱教授所言突袭裁判,是指民事诉讼而言,但在刑事诉讼中,他的见解也不无借鉴意义。违背辩论原则的裁判,无论是在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对控辩双方来说都具有突袭的性质,是突袭裁判。它会造成程序的虚置和法官的专断,违背判决的合理化和正当性要求。因此,从裁判的正当性要求出发,法官也不得未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直接认定不同与起诉指控的人和事,或者直接改变控辩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主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