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客体:概念和要素
刑事诉讼客体,又称刑事诉讼标的、案件。它有多重含义。于起诉方观之,它是起诉客体;于辩护方观之,它是辩护客体;于审理方观之,它是审理客体;于裁判方观之,它是裁判客体。名称虽殊,其含义则一,即它是指起诉、辩护、审判所指向的对象。
刑事诉讼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故刑事诉讼客体之核心,乃在于被告人之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客体,包括被告人及其被控的犯罪事实两个要素。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上具有双重意义:一是诉讼主体,即案件指当事人。二是诉讼客体(即案件之被告),他在程序上是被裁判者,在实体上是被处罚者。[8]各国(地区)之刑事诉讼法莫不规定起诉时须特定被告人,被告人是诉讼客体之一个要素是毫无疑义的。
刑事诉讼客体的第二个要素是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而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当然不可能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要素的理解,各国(地区)的规定虽各不相同,但大致都包括了犯罪行为及其触犯的罪名和罚条等内容。英格兰(含威尔士,下同)实行诉因制度。其所谓诉(count),是起诉书(indictment)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行。它由罪行陈述(statementofof2fence)和罪行细节(particularsofoffence)两部分组成。罪行陈述指明罪名。如果指控的犯罪是制定法上的犯罪时,还要指明违反的制定法条文。罪行细节则指明被指控犯有诉因指明的罪行的被告人的姓名和他们被指控的行为的基本细节。标准的罪行细节的组成部分包括:(1)诉因指控的被告人的姓名;(2)犯罪实行的日期;(3)构成该犯罪的行为;(4)犯罪的被害人;(5)控方为得到定罪所必须证明的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由此可见,英格兰的诉因大致包括犯罪人、犯罪行为(含客观方面、犯罪时间、被害人、主观方面)、罪名与罚条三个方面的要素。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中,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c)的规定,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检察官起诉书应当就每一个诉因指明被告人被指控违反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者其他法条,并根据官方的或者习惯的方式援引该法条。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81条之规定,公诉书的每一个诉因只能适用于一件事。对诉因的描述可以参考规定被指控罪行的法律的任何条、款、项或目,应当包含有关被指控罪行的详细情况。日本也实行诉因制度,规定提起刑事诉讼,应当提出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记载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公诉事实和罪名(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00条第1款规定,起诉书应当写明被诉人、对他指控的行为、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特征和适用的处罚规定(罪状)。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17条规定,公诉人提交审判的要求应当包含对犯罪事实、情节的叙述,并列举有关的法律条文。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05条也规定,起诉书应当说明提出控诉的罪名,并指出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的一个或几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