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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缺陷及完善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系统判案的重大难题之一。我国证人出庭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对证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证人保障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等等。


  

  (四)辩护制度的缺陷使被追诉方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确立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享有沉默权,相反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立法也没有确立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在毫无制约的环境下,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公民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而且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其辩护。但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极为有限。即使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所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更有部分被追诉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的辩护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在新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辩护人与控诉方进行公平质证,其辩护权更有可能实现。但是,由于审前阶段控辩双方力量配置极端不平衡,在法庭审判中无论如何有效地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都会因先天不足导致庭审阶段的辩护难以有所作为。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不高,鉴定人基本不出庭,使得法律规定的交叉询问只是对被告人的交叉询问,庭审质证也往往是走过场。由于各种原因律师的出庭率并不高,法律援助的范围又较为狭窄,多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即便有辩护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辩护。另外,由于我国并没有完全确立法官的中立地位,也没有将公诉人定位为当事人,这就使得法官更偏重于相信同为“官”的警、检机构,轻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这就使得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目标难以完全实现,更何况那些所谓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结论是由未参加案件审理的审判委员会作出的。


  

  三、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缺失的完善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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