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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犯罪初探:以风险社会为视角

  

  (二)现行刑法规制之概要分析


  

  结合上文,我们可以发现现行刑法对基因危害行为的规制是不完善和不充备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专门针对基因技术危害行为的罪名。例如基因武器与传统枪支弹药的概念显然有一定的区别,何种性质的基因武器能够纳入传统枪支弹药的范畴而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的确争议不小。


  

  2.不能涵盖许多性质严重的基因技术危害行为。例如非法制造克隆人、侵犯基因资源等行为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不予以规定,对于维护社会道义秩序,保护国家重要法益类型极为不利。


  

  3.不利于有效地控制基因技术危害风险。现有适用于基因危害行为的条文,很多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限于故意犯、只是一般地处理预备、帮助、教唆行为,等等,正如前文所述,刑法介入的相对滞后性,则不利于刑法控制风险作用的发挥。


  

  4.不适应与相关行政法规衔接。不少规范基因技术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违反条文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行政责任外,往往表述,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而刑法对许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刑法罪名对应,如基因污染并不是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传统环境污染能够涵盖的。


  

  六、对于基因犯罪的现有刑法规制完善建议


  

  正如分析所言,必须对现行刑法进行完善,以有效应对基因风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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