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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论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说它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擘方孝儒。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愚忠,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此次杀戮,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5]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6]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汉书·刑法志》说:“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参夷”即“夷三族”。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然而,继秦之汉虽于初期以除秦苛法为务,“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7]这就是族刑基础上附加凌迟之刑。可谓惨毒之至。


  

  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信誓旦旦之后往往自食其言。汉以后到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奠定了基础。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去死刑,以其亲疏之别,或收、或流。而一般死刑,只杀本人,亲属受免死之刑。这种不入于死刑的缘坐,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对族刑范围的控制是较为狭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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