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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论

族刑论


马作武


【关键词】族刑
【全文】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虑刑制在中国古代常盛不衷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一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尚书》中曾两次出现“予则孥戮汝”的话,(见之于《甘誓篇》和《汤誓篇》)分别为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的告诫,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政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孥戮”的族刑含义,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真会付诸实施。[1]《尚书·盘庚篇》中的一段话,可令他们的掩饰与辩解不攻自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里,族刑的含义则是昭然若揭的。


  

  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忌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所谓“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2](《后汉书·刘恺传》)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圣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重镇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他说: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


  

  《荀子·君子》


  

  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孤立无援之声。甚至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及诛无罪,无罪者寡矣。……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也。《盐铁论·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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