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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的独特价值(下)

论程序法的独特价值(下)


叶自强


【关键词】程序法;独特价值
【全文】
  

  四、形式权利与形式主义的区别


  

  (一)形式权利与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形式权利的存在是以某种形式的存在为前提的,但某种形式并不必然意味着具有形式权利。只有当这种形式指法律的程序形式时,才会具有形式权利。如果没有某种法律程序的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具有形式权利。形式权利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形式与形式权利之间必须以法律程序作为纽带或中介。


  

  (二)形式与形式主义的联系和区别


  

  某种形式的存在是形式主义的前提,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存在,则不可能产生什么形式主义。但是,形式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形式主义。只有当某种形式只具有消极意义却固执地采用它时,才能称这种行为是形式主义。例如在军事上,如果某次战役应当适合采用运动战,而军事首长却坚持采用阵地战,结果因战术形式采用不当导致损兵折将,一败涂地,就是军事首长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与此相反,如果某种形式的采用被证明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就不能称之为形式主义。就是说,形式主义是在消极的意义上使用的,是一个贬义词。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形式的意义往往同时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如果其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我们就应该采用这种形式,并结合实际情况改进它,尽可能消除其消极面。如果其消极意义大于积极意义,并且这种消极意义还有继续发展的可能,我们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抛弃这种形式,代之以新的积极的形式。


  

  (三)形式权利与形式主义的区别


  

  1.形式主义的本质和弊端


  

  形式主义是“片面地注重形式,不管实质的工作作风,或只看事物的现象,而不分析其本质的思想方法。”[1]形式主义是表面的、摆架子的东西,并不反映真情。例如,为了应付上级领导和检查组的检查,一些地方和单位专门培养了一批“专业户”。这是因为上级领导在听取工作汇报之后,还要下去走一走,看一看,做一番实际考察和了解。为使上级领导满意,“专业户”就应运而生了。这样的专业户多种多样。有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还有经营管理方面的。这些专业户回答问题头头是道,深浅得体;他们在工作现场的标准化作业会让你满意。如此等等,确实为他们的领导“争光”不少。[2]


  

  在实际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由于形式主义的泛滥及其消极影响,使得人们普遍厌恶、憎恨和轻视它。1998年7月23日,中共甘肃省委书记孙英在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痛斥统计虚假,数字不实,致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研究问题、制定宏观政策时失误,给许多工作造成损失。他说:“我们现在心中无数,对全省的人口数、工农业产值、财政收人、人均收人、土地面积、粮食产量等等各项数字,不敢相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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