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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

  

  3确立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


  

  查阅侦查机关掌控的案件卷宗是辩护方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将尽早提供阅卷机会、确保律师有充分时间查阅设定为国际最低标准。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作为辩护方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替代性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规定并切实保障。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控方的询问笔录及辩护人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也使律师事实上享有充分的阅卷权{9}。


  

  在我国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下,侦查机关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有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只有确立侦查阶段的律师阅卷权,律师才能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这些证据及案件信息,才能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帮助,也才能发现有利于辩护方的证据,进而请求侦查机关一并收集或申请证据保全。其阅卷范围至少应包括: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其他强制侦查措施文书、各种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口供笔录等材料。另外,还需禁止侦查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10]等为理由对阅卷权进行无端限制。


  

  结语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并收集有利于辩护方证据规定为侦查机关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确认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其目的并不在于直接获得证据,而在于督促侦查机关不懈怠地落实该法定义务。在其怠行该义务时,通过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和阅卷权,辩护方可以发现有利证据,进而请求侦查机关一并收集或申请证据保全。这在一方面保障了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权利,在另一方面也可督促侦查机关站在客观立场全面审视案件,促使其及早发现案件事实和作出适当的诉讼处置(如撤销案件)。这些获取证据的权利,较不太适合中国国情的辩护方调查取证权更易落实,也更能从根本上推动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和侦查法治化进程。


【作者简介】
陈海平( 1979 - ) ,男,甘肃渭源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注释】 有关律师获取证据的权利规定于新《律师法》第35条,该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方在侦查中为收集有利证据可以询问证人,对谈话内容可以录音或记录;证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询问,辩护方不得强迫;辩护方也有权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鉴定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和检验物证等。虽然侦查中询问证人之录音或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但如符合传闻证据规则之“先前不一致的陈述”例外时,得为证据。(参见:王兆鹏. 美国刑事诉讼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44 - 445.)
美国联邦系统和大多数州都赋予收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在起诉前要求法官预审的权利,该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指控,但客观上起着控辩双方在起诉前相互开示证据的作用。(参见:蒋石平. 美国和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 政法学刊,2004,(4):53 - 54.)
包括供述录取制度(申请法院传唤与案件相关的人于特定时间在特定场所接受询问)和证据保全(请求法院保全特定文件、资料或其他证物) 。(参见:王兆鹏. 美国刑事诉讼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53 - 455.)
立法虽然赋予了其自行调查的权利,但英国辩护律师基本上只能依赖警察提供的信息。参见: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Mireille Delmas - Marty and J. R. Spencer eds. ,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2002, p. 169. ) (转引自:孙长永.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法学,2008,(7):30.)
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兰耀军.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刍议. 政治与法律,2008,(4):154 - 156。
参见:陈卫东. 模范刑事诉讼法典.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50 - 352;陈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478;徐静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59 - 160。
参见:朱孝清. 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之我见//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80 - 285.
具体理由请参见:孙长永. 论侦讯程序的立法改革和完善. 江海学刊,2006,(3):117。
对侦查机关动辄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限制律师权利行为的批驳,以及从立法上取消该规定之理由,参见:张金龙.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拓展//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 2003: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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