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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

论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


陈海平


【摘要】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强化辩护效果、实现程序正义、完善律师帮助极为关键。对该权利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确认自行调查取证权等直接方式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取证据保全等间接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慎重授权并适当限制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我国不宜直接确认调查取证权,确立证据保全申请权、特定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做法更为适宜。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任何权利,曾被寄予厚望的新《律师法》仍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律师之辩护人地位,也没有明确授权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权利,甚至没有明确授予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1]笔者以为,侦查阶段辩护方无获取证据的权利,这只是暂时的,确认这一权利是大势所趋。就这一问题而言,我们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抱以乐观态度和美好期待,但如何配置这一权利尚需慎重研究。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试作探讨。


  

  一、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之必要分析


  

  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的有效运作、侦查程序法治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等考虑,笔者主张赋予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理由在于:


  

  (一)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侦查阶段是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的关键阶段,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收集深刻影响着审判结果,因此,与其说审判阶段决定被追诉者的命运,不如说其命运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被决定了。立场迥异于侦查机关的辩护方,由于涉及切身利害关系,有动力也应该有权利寻求为自己辩护的有力证据。这种站在对立立场上的证据收集必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早发现,有利于错误案件及早退出刑事诉讼程序,还能提高侦查效率、避免因不当追诉而过度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


  

  (二)在冲突剧烈的侦查阶段,寄希望于侦查机关一并收集有利于辩护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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