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不诉的证据问题研究
冯耀辉
【关键词】疑罪不诉;证据问题
【全文】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运用的过程。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不足,使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而无法定罪的状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疑罪不诉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尤其是对证据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把握不准、做法不一,损害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制约了疑罪不诉制度价值的发挥。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存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确保公正执法,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实践中疑罪不诉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通过对2003年至2007年陕西省和西安、宝鸡、渭南三市检察机关疑罪不诉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我们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疑罪不诉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反思:
一是对疑罪不诉案件类型化研究不够。只有准确划分和掌握导致证据不足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才能对侦查取证、补充侦查进行正确指导以尽量避免疑罪的产生,同时对于审查判断证据是否达到起诉证明标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研究证据不足的类型,首先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其次,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与整体证据的综合证明力;再次,以起诉和法院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对于证据质与量的要求为基础,综合衡量现有事实和证据被法院采纳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
从审查起诉的实践和调阅的典型案卷分析,可以将疑罪不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以实际上能否取得充分证据为标准,分为客观上取证不能的证据不足和主观上证明不能的证据不足;第二类:以欠缺的证据本身的证明属性为标准,分为直接证据不足和间接证据或者补强证据不足;第三类:以证明对象为标准,分为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和证明其他事实的证据不足;第四类,根据案件证据不足的性质可分为罪与非罪的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或者量刑的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疑罪不诉仅针对罪与非罪存疑)。
二是疑罪不诉决定作出前的取证程序存在问题。笔者认为,退回一次或者两次补充侦查不能作为疑罪不诉的前置程序或者必要条件。对于起诉所必需的关键证据如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有取得所需证据可能性的,应当进行补充侦查;而对于完全没有取得证据可能性的或取得该证据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的案件,应当直接作出疑罪不诉的决定。这样做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