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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的自诉与公诉

  

  二是伤害原因清楚。所谓“伤害原因清楚”,是指引起伤害行为发生的原因清楚。例如,两人因为土地纠纷或者买卖纠纷等引起争执,进而发生打架,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伤害原因非常清楚,就不需要进行侦查,被害人完全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无缘无故的被人打伤,通过侦查才能查清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实施伤害行为,从而进一步收集伤害的证据。一般来说,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也不难查清,而没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一定不清。因此,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清楚,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两个要件,凡具备这两个要件,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不清,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三、轻伤害案件公诉的立案时机


  

  由于伤害案件在发生时是不确定状态,即可能是轻微伤害、轻伤害,也可能是重伤害,而轻微伤害和重伤害者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只有轻伤害才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凡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控告、报案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后,一般都不应当立即立案,而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害程度的鉴定,并对案件进行初查,经鉴定确系轻伤害后,再根据是否有证据证明,决定立案。对现行伤害案件,受害人或者其他公民往往先向公安机关“110”或者公安派出所报警,“110”或派出所民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平息事态,并视为公安机关接受了案件,应当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呈报公安机关领导,由公安机关领导签批办案部门进行初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轻伤害,而且经初查,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清楚的,应当在鉴定结论送达后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并通知控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轻伤害的,但经审查没有明确的被告(即加害人)或伤害原因不清楚,应当在鉴定结论送达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按法定的公诉程序办理。


  

  四、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及结案方式


  

  (一)公诉案件调解没有法律依据,不应适用调解。


  

  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环节,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环节,对轻伤害案件都存在着调解结案的情况。人民法院对自诉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可非议。但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论在哪个环节进行调解都没有法律依据的,有的甚至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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