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的自诉与公诉
刘德朝
【摘要】轻伤害案件应尽可能地通过自诉程序解决,在加害人、伤害原因不清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管辖。在处理可以和调结案,在使用强制措施时要掌握时机和手段。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自诉;公诉;管辖;强制措施
【全文】
本文所指的轻伤害案件,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达到轻伤程度的案件。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比较复杂。此类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但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绝大部分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一定的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使矛盾激化。笔者对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公诉处理中几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谈点看法,供参考。
一、轻伤害案件的刑事自诉与公诉效益之比较
据统计,2001年河南省公安机关共办理(破获)刑事案件92360起,其中伤害案件11563起,占1215%,仅次于盗窃案件,位居第二,有的县伤害案件占刑事案件的30%多,而其中大部分是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加深社会矛盾,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对轻伤害案件,如果完全由公安机关立案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不但时间长,而且给本来就紧张的警力,增加更大的负担,社会效果也不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为刑事自诉案件,确立刑事自诉制度,至少有以下优越性:
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方法简便,节省诉讼时间。由于公诉案件,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至少需要一至两个月,多者可能需要半年或者更长时间。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因此,自诉案件能节省大量的时间。
二是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减少了很大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本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举证加以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按公诉程序办理,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移送审查起诉,有的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有的还要审查批准逮捕。在公安环节,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侦查措施、调查取证,到移送审查起诉,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还要复议、复核等,即使不包括司法鉴定占用的时间,一个轻伤害案件的工作,两个民警至少需要8个工作日才能完成。同时,在检察环节,审查批准逮捕、核实证据、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检察官,因此,对轻伤害案件实行自诉,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减少了大量的工作,使其能够腾出宝贵的时间作好其他更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