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这些主张并没有表明案由,并分析到,《谢尔曼法》并不禁止对法律的通过及执法进行影响的行为;只要在公众和客户中造成的贬损被认为是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影响的策略的一部分时,这种贬损就是行使请愿权利的附随结果同样可以受到保护。最高法院还强调,请愿背后是否有损害竞争者的动机是无关紧要的。“把人们在法律通过或执法方面向其在政府中的代表表达意愿的权利的行使取决于他们如此做的意图是不适当的。”“如果认为《谢尔曼法》不允许人们对与其利益相关的事公开表明态度,那么这会使政府丧失一个珍贵的信息来源,也会剥夺人们在此情形下对其而言可能是最重要的请愿的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也表明,“如果一项宣传活动表面上看来是影响政府行为,但它只不过是掩盖其实质要干预竞争对手的商业关系企图的谎言,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适用《谢尔曼法》。”
2.美国联合矿T-基金会诉本灵顿案(United Mine Workersv.Pennington)[2]
诺尔案四年后,最高法院把同样的原则适用到了美国联合矿工基金会诉本灵顿案中。
本案由美国联合矿工福利和退休基金会(以下简称UMW)的受托人对詹姆士M.本灵顿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其以个人身份及作为合伙企业菲利蒲兄弟煤矿公司的所有人身份,支付按全国烟煤工资协议信托条款规定的权利金55,000美元。菲利蒲在答辩中对UMW提起反诉,指称UMW及其受托人和某些大的煤炭经营商共谋限制并垄断州际贸易,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并要求赔偿1954年2月14日到1958年12月31日的实际损失100,000美元。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把诺尔原则的保护扩展到了立法领域之外,它禁止了对矿工工会和一些大的矿山向劳工部长和联邦机构的请愿所提出的反垄断法的主张,该请愿企图就是为了向管理机构出售煤炭的矿山企业获得更高的工资水平。最高法院重申,当事人是否寻求会阻碍竞争对手的政府行为与诺尔案的分析无关,“影响政府官员的协同行为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即使其目的就是消除竞争。”
3.加利福尼亚汽车运输公司诉货车运输无限公司案(California Motor TransportCo.v.Trucking Unlimited)[2]
加利福尼亚汽车运输公司诉货车运输无限公司一案中,作为被上诉人的高速公路货车运输商根据《克莱顿法》第四条提起该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作为上诉人的高速公路货车运输商签发禁令,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通过启动州和联邦程序以拒绝、废止被上诉人获取、转移或注册运营的权利以共谋垄断货物运输。被上诉人认为共谋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或削弱这样的竞争对手,破坏、消除或削弱既存的或潜在竞争,垄断在加州或其他地区的高速公路普通货车运输业务,并阻却被上诉人接近政府或法院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