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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豁免中的诺尔一本灵顿原则介评

美国反垄断法豁免中的诺尔一本灵顿原则介评


于朝印


【摘要】诺尔一本灵顿原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几个案例确立的联邦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即使竞争者游说政府改变法律的方式将会削弱竞争,那么其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诺尔原则是协调《谢尔曼法》的重要目标与公民请愿权利和各级政府有效决策之间关系的产 物。诺尔原则对中国的反垄断法执法也有一定启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协调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及其他经营者的宪法权利与政府行为的关系。
【关键词】美国;反垄断法;豁免;诺尔一本灵顿原则
【全文】
  

  一、诺尔一本灵顿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诺尔一本灵顿原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几个案例确立的联邦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即使竞争者游说政府改变法律的方式将会削弱竞争,那么其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该原则是通过东部铁路董事长公会诉诺尔汽车货运公司案和美国联合矿工基金会诉本灵顿案确立的,并在加利福尼亚汽车运输公司诉货车运输无限公司案中进行了扩展。


  

  (一)诺尔一本灵顿原则确立的三个核心案例


  

  1.东部铁路董事长公会诉诺尔汽车货运公司案(Eastern Railroad Presidents Conferencev.NoerrMotor Freight,Inc.)[1]


  

  早在20世纪二十年代,卡车工业的发展,改变了铁路长期以长途重型货运为生存基础并在该领域中独步天下的状况。宾西法尼亚的41个卡车货运运营商及其公会向宾西法尼亚的联邦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部铁路董事长公会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图谋限制并垄断长途货运业务。原告所说被告的图谋主要是铁路一方使其公会从事针对卡车商的宣传活动,旨在促成通过对卡车运输业务不利的法律,保留对卡车运输业务不利的执法活动,在公众中制造对卡车运营商的厌恶气氛,离间卡车运营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原告指责被告的宣传活动是“恶意、败德和欺骗性的”。首先,铁路一方在其行为背后的唯一动机就是意图打击卡车运营商最终实现在长途货运中消灭掉卡车运营商这个竞争对手;其次,被告利用所谓的第三方技巧,行欺世盗名之事,表面看来,被告所进行的宣传活动同时表达了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意愿,但事实上,这场活动是由铁路公会组织实施并由铁路一方出资进行的。原告继续用一些铁路企图通过宣传活动影响立法的具体事例来补充说明他们的一般主张,其中之一就是被告成功地说服了宾西法尼亚的州长否决了“公平卡车法案”,该法案曾允许卡车运营商以更高的负载在宾西法尼亚州的道路上从事运输。原告提出的诉求是根据《克莱顿法》第四条要求三倍赔偿,并且申请颁发禁令禁止被告进一步实施其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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