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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的独特价值(上)

  

  2.事先确定意图,违反鉴定程序的虚假鉴定。通常的鉴定程序是:确定鉴定人;确定鉴定对象;送交鉴定的检材或物品;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进行验证或评估,判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鉴定程序的例子不胜枚举。1934-1935年苏联戈尔洛夫氮肥联合公司制氮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进行过严密的调查:事故原因是严重违反安全规章,玩忽职守和工程技术人员调度能力差。但是到1936-1937年,这起事故被定性为破坏活动。1956年技术鉴定委员会主席卡利别林教授被问及当时的情况时说:“……内务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向我们宣布说,蓄意制造爆炸事件的问题是毫无疑义的,因为被捕者本人都承认是他们犯下的罪行。我们被着重告知说,爆炸事件的故意犯罪性质已被证明(他们向我们展示了审问记录),因此我们只需要给予这些爆炸事件以技术上的认定。鉴于这一指示,根据向我们展示的犯人审问记录,注意到进行此类爆炸的技术可能性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干部关于我们必须回答所有被问及的问题的指示,于是,我们就签署了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证明书。”[17]


  

  3.违反正当的审判程序,肆意伪造诉讼文书和证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法庭庭长刘恩平,在1988年至19%年担任庭长期间,与个体户熊盛华称兄道弟,往来密切。1994年5月,刘应熊的请求,虚构案件,制作一份假的民事调解书,为湖南华昌锑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购的一台日产三菱走私车办理上户手续提供方便。同时指使华昌公司虚列广州某公司为被告,拟写一份民事诉状,然后又指派他人按其意旨伪造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诉讼证据和法律文书,伪造出虚列被告愿以日产三菱车抵还华昌公司26万元债务的假调解书。[18]


  

  第三,保障理性选择,促进权利的实现。“对于现代人,选择即是中心的问题……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程序通过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而达到对实质性权利的享有和运用。权利与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选择的权利。无论为保证选择权的拥有,还是保证选择的理性化,程序都是必要的。程序指示的合理化规则可以促进达成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和有保障的人权。


  

  我们很难想象一幅没有程序的生活图景。从历史上来看,程序对于权利的保障的重要性,在国际重大案件的审判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法西斯战犯的审判为例。在这次前所未有的举世瞩目的正义对邪恶的伟大审判开始之前,有关权利机构制定了《法庭宪章》,作为“法庭在组织方面和审判程序方面的根本方针和指导原则”,作为进行审判的宪法性依据。它就法庭的组成、程序性规则(如陈诉的顺序、审理的进行、证据的采取、证人的洁问、判决的刑格、刑罚的执行等)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为运动国际军事法庭设定了审判权利和行事的规则。[19]如果没有《法庭宪章》,将会造成如下问题:一是本次审判的合法性就成为问题,并可能为今后一些新法西斯党徒翻案和攻击留下借口;二是本次审判活动无章可循,要想顺利地进行审判,并达到打击法西斯战犯和其他追随者的反动气焰的目的,是难以想象的;三是,这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如果没有《法庭宪章》作为依据和保障,法庭就有可能被当时某个大权在握的人物所操纵,成为个别人手中的工具。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事实上,在审判期间,麦克阿瑟利用其当时的美国占领军的统帅地位,竟擅自释放了许多在押的日本法西斯甲级战犯,这无疑是对深受日本军国主义之害的亚洲人民要求审判战犯的权利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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