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

  

  (三) “所得”状态的确定与物权法的冲突


  

  此种情况下违法所得的确定(仅限于物权法上的物),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取舍与平衡问题。如违法行为人对违法所得之标的物是事实占有,“所得”状态下权利请求人不存在。随后违法行为人在私法领域对其使用、收益或处分。一是如果对其行使用益物权,能否对违法所得之标的物上所产生的使用、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如果对其行使担保物权,能否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的确定优于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而实现?二是违法行为人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实施了无权处分,第三人基于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了其所有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能否对善意第三人“所有”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三是如何解决违法所得的确定与归国家所有的冲突?上述问题,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违法所得所经常遇到的,必须做出一定界定。


  

  1.违法所得的确定与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冲突


  

  对此情形,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所得之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要么是消费后使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减损,要么是使用后在其上产生了一定收益。


  

  笔者认为,在此物被确定为违法行为人之直接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如因违法行为人自身使用致其减损,应将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行政执法机关可实施没收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并处与其物减损之差额相当数额的罚款。如因违法行为人自身使用致其灭失,可将违法所得的确定转化为与灭失之物大体相当的行政罚款手段予以解决。如因违法行为人自身使用致其收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及其收益一并确定为违法所得。


  

  同样,在违法行为人以事实占有人的身份将此物向第三人设定用益物权,当第三人对此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又该如何?一是,当第三人是善意时:A.如善意第三人使用致其减损,应将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随后,结合具体案情,由违法行为人对善意第三人予以相应民事赔偿后,行政执法机关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适当的行政处罚。B.如善意第三人使用致其灭失,此物仍应确定为违法所得,但善意第三人在其灭失范围内免责。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应责令其承担与灭失之物大体相当的行政责任予以解决。C.如善意第三人使用致其收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及其收益一并确定为违法所得,但应给予善意第三人收益范围内的一定补偿。二是,当第三人是恶意时:A.如恶意第三人使用致其减损,行政执法机关仍应将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B.如恶意第三人使用致其灭失,由违法行为人和恶意第三人在其灭失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再由行政执法机关对两人实施与灭失之物价值大体相当的行政处罚。C.如恶意第三人使用致其收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及其收益一并确定为违法所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