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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

  

  1.获取利润说。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2.营业收入说。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包括成本的全部营业收入。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1)违法销售盐产品的收入或者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计算违法所得收入;(2)违法运输盐产品的运输费收入或者按规定的运费计算违法所得收入;(3)违法制售假冒包装物、商标标识收入或者按规定的价格计算违法所得收入。”


  

  3.销售收入说。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销售收入。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农办政函〔2005〕12号)中答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


  

  4.其他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六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中规定,违法所得包括下列情况: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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