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
卢星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确认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却未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其他法律、法规更是将违法所得一笔带过,拿来就用。由于法律、法规对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关于违法所得的内涵,学术界出于本身研究的某种角度,政府部门基于自身立法的目的和部门利益,所称的违法所得也就各有其含义。但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立和统一: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违法行为人的正当权益,以平衡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因此,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借此,笔者就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中国现行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立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4月24日,中国规定了违法所得相关内容的法律有160部,行政法规有237部,部门规章有821部,两高司法解释有76件,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有19件,地方性法规有4833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922部,地方规范性文件有1563件,地方司法文件有28件。 综合上述规定,中国现行有关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立法,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直接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没收违法所得与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罚款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