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放弃请求制度的理论、释疑和立法建议

  

  我们不难看出,二审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放弃上诉权,尽管被上诉人做出了放弃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我认为,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无效。


  

  2.本诉与上诉的区别及其在本案中的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应准许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其理由之一是,“上诉请求确实是基于上诉人行使其诉讼权利才提起的,但是其存在的依据是本诉。如果没有本诉的提起,一审法院也不会就此诉的内容作出判决,上诉人也不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起本诉的当事人主张放弃诉讼请求,则本诉已不复存在,上诉的原始依据不存在,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也就不存在,这不存在剥夺上诉人上诉权利的问题。上诉人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其不利,二审期间本诉不存在了,争议已经解除,上诉人没有必要再坚持上诉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自然也不存在剥夺上诉人诉权的问题”。


  

  我认为,上诉观点是错误的,它误解了本诉与上诉的关系;夸大了本诉对上诉具有决定作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上诉的独立地位。具体而言,


  

  其一,二审期间本诉不复存在的原因,不是“提起本诉的当事人主张放弃诉讼请求”,而是一审法院已经就本诉作出了判决,判决产生了既判力。由于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或阻断,一审原告不能直接将本诉带入二审。换言之,一审原告提起的本诉因受到既判力的阻断,不能带入二审。


  

  其二,上诉的原始依据是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而不是不服“本诉”。上诉是直接针对一审判决而来的。


  

  其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从而使本诉结束。此后,当事人一方在上诉期间提起了上诉。这样,上诉与本诉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关联性。它们之间的关系因一审判决而被斩断。本诉已经消灭,上诉刚刚开始。因此,认为“二审期间,提起本诉的当事人主张放弃诉讼请求,则本诉已不复存在,上诉的原始依据不存在,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也就不存在”,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四,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以所谓“本诉不存在”为由,认定上诉不存在了,从而以判决或其他形式结束上诉,即等于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利。如前所述,进入二审之后,本诉即不存在。但是一审判决并没有自然失效。只有二审法院通过判决或调解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或调解结束,才能使一审判决失效。在一审判决被取消之前,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二审期间本诉不存在了,争议已经解除,上诉人没有必要再坚持上诉主张”为由,以判决或其他形式结束上诉。因为这个前提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期间本诉不存在了,但争议并没有自然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结束上诉,即等于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利。


  

  因此,从以上两方面看,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错误的;既然如此,其判决结论就缺乏合理的依据。


  

  十 我国放弃请求制度的基本框架、缺陷与立法建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颁布)对放弃诉讼请求的要件与方式、放弃诉讼请求的推定以及放弃诉讼请求的效果等作出了规定,大致构成了我国的放弃请求制度。分析如下:


  

  1.放弃有效的要件。第一是放弃的主体应当合格。例如,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作为反诉中的原告)。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方可。第二是需采用明示的方式。一般来说,上述两个要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实际上,后一个要件并不严格,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消极行为(不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来推定他放弃请求。如果进一步推论,我们完全可以说,承认这些消极行为意味着允许默示放弃的方式。


  

  2.放弃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以放弃诉讼请求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放弃的情况分为如下几种:


  

  当事人的放弃。《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根据该条规定,有权放弃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是原告。其实,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他也有权放弃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的放弃。《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况下,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自己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该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有权放弃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