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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3.判决形式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四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种形式。


  

  在对常态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某些情况下撤销判决可以为赔偿之诉打下基础;某些情况下,撤销判决继之以重作判决,即在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对应急行政行为,撤销判决未必是适宜的选择。这是因为应急行政行为具有迅捷性,当相对人提起诉讼时,如果应急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撤销判决已无实际内容;如果应急行政行为没有执行完毕,尚处在继续状态,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一般也不会批准暂停应急行政行为的执行并作出撤销判决。根据司法解释,在确认判决中,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虽然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撤销,但联系实际情况不宜撤销。这一判决形式在学理上称为情况判决。


  

  此外,针对常态下的行政不作为,法院通常作出履行义务判决,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是,由于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和临时性,行政机关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授益性应急行政行为如果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许多情况下重作判决、履行判决可能已无实际意义,此时也应当适用确认判决和情况判决,相对人可以在确认判决后提起赔偿请求。


  

  总之,突发事件出现后,司法审查制度必须服务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行使司法权而干扰行政机关应急权力的行使,否则,无法实现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结语


  

  一项完善的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机关而言,应当在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态的效率的前提下,将应急行政行为纳入到法治行政的理念支配下,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其所拥有的应急权力,逃避公众的监督;对于公民而言,应该赋予其认为应急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突发事态下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此平衡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扩张所导致的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失衡,为公民保护自己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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