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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总之,在证明标准的选择上,既要考虑到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避免单一的严格证明标准致使行政机关在应急时投鼠忌器,损害应急效率,同时,也要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重要权益,应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应当在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设立多元化证明标准,使之与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公民、法人权益影响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与判决形式


  

  司法审查作为保障相对人权益的有效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行政权运作的制动,不可能不减低行政效率”。[4]对于应急行政行为来说,效率正是其生命。为平衡应急效率与相对人权利的冲突,同时考虑到突发事件下异于常态的社会状态,需要在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上作出具体的安排。


  

  1.诉讼时效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即丧失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对于因突发事件的原因而耽误了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谓“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本身无力克服或者无法预防的事由,“其他特殊情况”是指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其他非主观过错而耽误了期限的事由。而许多突发事件诸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既有可能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起诉时效内实施起诉行为,甚至导致司法机关的暂时瘫痪,这显然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的范畴。因此,因突发事件导致耽误起诉的情形下,为保障相对人的诉权,欲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可以在突发事件导致的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2.受理


  

  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可能会出现难以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形,此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受理或者延期审理行政案件,但是不得拒绝或者否认当事人对应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常态下行政主体在60日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相对人在突发事态下请求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不履行的,可不受这一期限的限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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