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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实的范围及追问

  

  2.关于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明确的地方:


  

  —如何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这个原则具体细化?以什么原则来确定哪些行政处罚权应当集中,哪些行政处罚权不应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究竟如何确定?这些问题还不是十分清晰。其结果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在调整行政处罚权时比较随意,有的把行政处罚权集中得太多,有的又集中得太少,有的今天集中、明天又分散回原机关等等。


  

  —城市管理领域究竟指什么,尚需进一步界定。


  

  —哪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需要进一步明确。


  

  —哪些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需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需要进一步回答。


  

  (三)关于上下职能配置问题


  

  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这些要求和规定,从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看,规定得比较清楚,要求具体,执行情况也比较好。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下,始终存在一个问题没能很好的解决,即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如何处理好与原部门的关系,与原部门的上级的关系,以及无主管部门带来的种种问题。


  

  (四)关于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关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设计很明确,就是集中行政处罚权。但有几个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集中处罚权后,其他行政管理权如何调整?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对此如何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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