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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实的范围及追问

  

  1.城市管理领域。


  

  目前主要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以国务院批准的82个地方为计算数据基点,各地方范围不同,共计有五种模式:


  

  (1)有一个地方是“4+1”模式,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它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有两个地方是“5+1”模式,分别为河北省廊坊市、辽宁省大连市。它们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或市政管理或房产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3)有12个地方是“6+1”模式。它们分别为天津市、河北省承德市、辽宁省本溪市、吉林省白城市、江苏省南京市与南通市、山东省烟台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与汕头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等,它们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4)有66个地方是“7+1”模式。有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牡丹江市等,它们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有一个地方是“8+1”模式,即辽宁省沈阳市。它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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