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实的范围及追问
青锋
【摘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用了“相对集中”表述。如何理解“相对”?要明确和确定哪些行政处罚权需要集中,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和调整配置制度。目前,各地对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调整和配置,在城市管理领域和文化等领域集中了有关行政处罚权,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和调整配置制度基本符合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然,这一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调整配置
【全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根据,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合法性的法律根据。这一制度实施已有十余年,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对某些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集中和调整配置。本文拟在现行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和调整配置的客观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与讨论。
一、行政处罚权的集中—现实中的既存范围和确定范围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有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和调整配置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原则,是要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开展这项工作以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