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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

  

  其四,尤其应当注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界定。程序的法律价值主要在于它是公众参与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政府一方若没有遵循法律程序,必将承担法律后果,给自己的行为带来极大风险,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直至令行政行为失效。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鼓励行政机关允许“利害关系人”“只要不扰乱公共秩序”即可参与行政程序,美国法院为了鼓励利益代表更广泛地参与行政程序,通常会撤销那些限制参与的行政决定,[17]这一点对我们是个重要启示。


  

  程序作为公众一方的法律权利、政府一方的义务,这一节的内容要尽可能的详细,不能几个条款一带而过,因为法律责任的缺失会使各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无法落实,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文字游戏。同时,责任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责令改正”等形式不足以形成对政府的有力监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章对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第九章“责任追究”都对我国程序立法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


  

  2.加快与公众参与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当前,需要重点关注:


  

  其一,降低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明确其法律地位。对不同性质的民间组织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为公众参与民间组织,并通过其发出自己的声音提供基本的组织保障。


  

  其二,重视对行政协助等新型行政行为模式的理论研究及在实践中的转化,在理论界、实务界为各种引导公众参与的尝试和努力提供足够空间,即使在短期内无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予以反应,也应允许其在实践中的存在,并设法在法律原则中为其寻找理论支撑。条件一旦成熟,尽快将其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成为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其三,加快《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在其立法宗旨中不仅要强调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更要强调公民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有效参与,进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为一方面降低公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条件,另一方面扩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大限度地引导公众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形式参与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规范中。


【作者简介】
黄凤兰,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101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http://www>. chinaelections. org/PrintNews. asp? NewsID = 27958 。
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页。
参见胡肖华等:《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参见马英娟:《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
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72页。
杨临宏等:《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
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
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谭宗泽:《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与公众的行政参与》,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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