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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

  

  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上都不同程度地对公众参与给与了极大关注与规范。


  

  在政府方针政策方面: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这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公众行政参与的种类


  

  公众参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方式和途径呈现多样化趋势,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公众参与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给公众明晰并行使参与权造成了一定困难,也给管理者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带来了麻烦。因此,有必要将分散规定的公众参与做一归纳、分类,使各方当事人对这一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一)行政立法的参与、行政执法的参与和行政司法的参与


  

  这是以公众参与涉足领域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在我国立法层级多、有立法权的主体分散、立法方式多样性的大背景下,立法的不公平、不公正必将对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地表达意见,成为权利义务配置过程中的一方制衡力量。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成为公众参与的法律形式。《立法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58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参与行政执法更多地被界定为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公众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发表意见的过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必须向公众公开,为相对人参与执法提供必要信息;执法行为作出前,应告知相对人作出执法行为的实施、理由和依据,即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对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意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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