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
黄凤兰
【摘要】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公众的行政参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但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行政参与的落实与实现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就公众行政参与的类别和法律状况观之,应继续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路径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公众行政参与;参与种类;法律应对及完善
【全文】
“参与”意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而“参加”则可进一步解释为“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提出(意见)”。[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所以,公众行政参与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展开,一是参与抽象行政行为,重点是对行政管理计划、方针和政策、行政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二是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中发挥功能和作用。
公众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对中国人来说,既新鲜且富有挑战意义,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严格的等级观念禁锢着人们的思想,统治阶级与公民形成了界限分明的权力的两极,公众极少有机会进入国家的决策层,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规模化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只是一种个体化的非制度化的偶发性现象”,[3]这是中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所决定的。
公众行政参与的实现需要如下基本条件,一是统治者管理理念的转变,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再为所管理者垄断,而且十分需要公众的参与与配合,配合不仅检验决策的正确、科学与否,且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使管理者的意图得以迅速实施和实现。二是公众社会地位的提高、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不再仅仅作为“被管理者”,而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不是普通的“公民、法人”,而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该概念在学界被普遍认可,这本身就说明了公众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的确立。事实上,公众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勇于和乐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一大特色。三是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国家的宪政体制,在宪法上、在政治制度上将前两项内容固定下来,并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途径。
一、公众行政参与的宪政制度建设
参与权作为公众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构成了中国宪法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行宪法基本权力体系表”中,[5]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参加管理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检举的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因此,公众参与的建立和发展与中国宪政制度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