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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

  

  相对于外国类似规定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的规定,我国无限制防卫的范围较大,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均可实行无限制的防卫。而这几类暴力犯罪占我国普通刑事犯罪较大比例。除此以外发案较高的就只有盗窃罪了。这样规定是否合理,不无疑问。总之无过当防卫是与防卫过当有本质区别的,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基本保留了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仅将1979年刑法中“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中酌情二字删除,更为简要明确。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之所以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要是因为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还是基于防卫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其它犯罪小,同时防卫人于防卫之时常常处于惊恐或急迫之中,难免有过急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基于保护他人或国家、公共利益的防卫行为应予区别;从法律上讲,自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反击犯罪行为,同样是应当鼓励的,但从社会效果与伦理角度看,后一种防卫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更应提倡和褒扬,如发生防卫过当,可考虑免除处罚。前者一般应减轻处罚。2.过失的防卫过当与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也应区别开来,对过失的防卫过当应考虑适用免除处罚,对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可考虑适用减轻处罚。3.看犯罪结果,防卫过当虽然都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但这结果仍是有区别的,是死亡,还是重大伤害?前者一般就适用减轻处罚,后者可考虑减轻较大幅度或免除处罚。4.有否其它情节也应予以考虑:如防卫过当发生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的与逃避侦查与审判的情形应予区别。前者可考虑适用免除处罚,后者则可考虑予以减轻处罚。总之,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不能只看某一方面的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因素,而应综合全案,全面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作者简介】
彭卫东,武汉市政法委员会。
【注释】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一版,第202、206、234页。
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高格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34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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