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互联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既有行政机关公布相应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亦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尽管我们或许还未充分意识到网络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潜在革命性影响,但是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的今天,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信息的及时便捷的获得,弥补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统方式的不足,给公众配备了强有力的“信息武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至少在某个具体行政决定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方面尽可能的均衡,增强了公众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机关辩论、谈判与协商的筹码,给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在一定意义上,或许正是新兴的网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更加现实与真实。在承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众参与实质有效性的必要基础的前提下,网络亦使得这一制度基础更为稳固与扎实。
五、结语:以民主、法治为依归
尽管伟大的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民大会以莫须有的“读神和腐化青年”罪名按照民主多数决的原则处死依然是民主制度不可擦拭的永恒耻辱与污点,柏拉图因恩师不幸去世对民主制度毕生所持有的坚定不移的质疑、批判与诋毁也成为每个民主信仰者必不能忘却的教诲与警钟,然而在民主已经成为世界性不可逆转的浪潮与趋势时,当人类经历过太多的无论是一人统治还是多人统治下依靠人类自身有限的智慧与经验所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社会灾难和人类悲剧时,以多数人统治为特征的民主制度成了人类现实社会中无可奈何的逼不得已的政治抉择,苏格拉底的死与柏拉图的质疑都作为民主制度可能演变成多数人暴政的时时警醒而融入到民主的理念中去。既然质疑以至于根本否定民主制度显得与世界性的民主潮流格格不入,而且“主权在民”原则已经作为一个更具有号召力与感染力的最基本原则被载入各国的宪法中,一个更为理性的做法或许应该是在民主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抑制民主制度可能发生的异化与变质,建立实现和保障民主制度理念的其他基础性制度,彰显民主的价值。在这个层面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民主制度的支撑是:“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公开的基础之上,而公开性又必须有具体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和实现,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理念。”[17]而公众参与是在传统的代议制民主显现出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与无奈时所出现的另一种民主形式—参与式民主,其本身就彰显着民主精神,是一种广泛存在于普通公民间的虽普通又伟大的民主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公众参与更是一个融合了高贵的民主精神与朴实的民主实践的现代话语。
“传统法治建立在现实世界的基础上,主要是人类工业文明的产物,以主权、强制、国家为基本特征。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有它自己的语言、交往与行为方式,是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18]互联网发展的未来到底是“信息化的加速发展则为各种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行政法治和宪政的重构(包括各种新型公法的制定和实施)创造和提供更完善的条件”[19]还是新兴的网络一不小心会成为一种人类理性无法驾驭而失控的力量以至于对人类生活、社会稳定乃至法治都构成潜在的威胁,[20]依然是一个不可武断加以判断的命题。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面对和迎接新兴网络对传统法治的挑战以及利用网络与信息来建构互联网时代的现代法治,仍是一个持续性的课题。在这个意义上,简要的初步分析与梳理“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关系,探讨互联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对公众参与的拓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或许对互联网时代现代法治的建构或多或少也可能还算是一个小小的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