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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

  

  俄勒冈州的情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0年1月1日起俄勒冈州试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规定到2005年6月结束。2002年联合立法监督委员会对办公室的运作进行了调研,承认在短时间内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有困难的,但是,起码从表面上看裁决的公正性得到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为听证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办公室的表现出乎意料。基于这份报告,立法废止了2005年6月试验终结的条款,将其重新命名为“行政听证办公室”,裁决者的头衔正式更名为“行政法法官”,并且任期4年,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免职。[17]


  

  综合来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各州成功经验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行政效率的提高,既包括行政经费的减少,也包括个案处理的时间缩短。在行政听证官散落于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办案量有涨有落,听证官的利用没有最大化,将所有的行政听证官集中在统一机构,行政机关不用经常雇用大量行政法法官,可以节省办公经费。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在全州设有若干分部,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花销。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听证的司法化程度,增强了听证的公正性,对公平、及时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州的层面,行政机关数量庞大,任务琐碎繁多,产生的纠纷数量很多,通过独立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能提升政府服务形象,更好地沟通官民关系,对实现“良政”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很多州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管辖案件在逐步增加。不仅立法将更多争议问题和更多行政机关的听证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法院也支持将更多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18]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州的行政机关同听证办公室签订协议,自愿把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来处理。


  

  复次,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受案范围在扩充,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如南卡洛莱纳州的行政法法官不仅主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对行政纠纷有裁决管辖权,而且还主持州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中的公开听证程序。2005年北加利福尼亚和密歇根两州的听证办公室还取得了对法规的审查权。[19]


  

  最后,各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积极推动行政法法官的培训和专业化训练,对带动各州没有合并到统一办公室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和非行政法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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