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美共有26个州、2个市和哥伦比亚特区适用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已经超过州级政府的一半建立了独立的行政听证办公室(Central Panel),绝大多数称为集中听证局(Central HearingAgency)或者行政听证办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南卡罗莱纳州步伐更快一些,直接命名为“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Law Court),隶属于州政府。
(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的特点
1.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听证机关完全独立。在州政府内部设立一个统一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全部行政法法官由该办公室任命和管理,任期固定。听证官员不是所在机关的职员。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不只为一个机关服务,而是根据听证办公室的指派,可以为不同的机关服务。[12]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机关完全独立,其独立地位超过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该办公室一般设有一名首席行政法法官负责行政管理。
2.实行集中使用制度的大多数州都是将一部分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或者行政法法官办公室,[13]少数州是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行政听证案件交由听证办公室。[14]
3.行政法法官一般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验。[15]有些州还青睐具有行政经验的候选人。不少州的行政法法官会着法官袍主持开庭,听证举行地点也很类似简易法庭,并且有书记员。
4.整个审理过程类似法庭,包括口头陈述、证人出庭、交叉讯问、言辞辩论和总结陈词等等,并且所有开庭情况记录在案。但是,程序比法院相对简单,行政法法官的角色更为积极,会提出问题并在交叉讯问时对当事人予以协助。
5.行政法法官作出裁决建议,最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最后裁决。实践中,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法法官裁决建议的情况为大多数。个别州规定某些案件行政法法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6.行政机关或当事人不服行政法法官的决定,一般可以上诉于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最后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成功经验
州行政听证办公室以及行政法庭的建立,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新进展,被认为是新时代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自身的发展就证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没有哪个采用集中使用制度的州退回到原来的模式·····一旦建立统一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其实践就会证明其效果甚佳、广受欢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