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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

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


王静


【摘要】行政法法官是美国行政法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上世纪40年代,加州试验将部分行政法法官集中合署办公,由此掀开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序幕。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理论、地方实践、成功经验和推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乃至美国行政法的这一新发展更深入地了解,对完善我国有关行政法律制度将会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行政法法官;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行政法院
【全文】
  

  行政法法官制度(ALJ,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是美国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1400名联邦行政法法官为30多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法法官的应用领域广泛,涉及到诸多领域的重要事项。美国行政法法官的崛起大概是上世纪美国行政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事件,现在行政法法官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比法院的审查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刻。[1]行政法法官有着与其他行政官员不同的特殊制度设计。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Act,以下简称“APA”)规定,为了工作的需要,行政法法官和行政机关在一处办公,但是,行政法法官不接受行政机关任何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对案件拥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有权做出初步裁决或者裁决建议,然后再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行政法法官选拔由美国人事局负责,通过公开选拔程序来挑选最合适的人选,并且只能由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进行听证才可免职。


  

  APA的规定已使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可客观、中立、独立地对事实认定做出判断,但其实在制定APA之前或之后的几十年间,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问题,一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争论不休,促使人们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深入思考,也有力地推动了各州集中使用制度的实践。


  

  一、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的争议


  

  (一)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


  

  早在1929年,参议员诺里斯就提出过一个法案,主张设立一个美国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上世纪3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曾经提倡设立行政法院。1955年,第二次胡佛委员会建议设立美国行政法院,行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权,而这两个委员会只保留非司法性职权。1971年,总统的行政组织顾问委员会也建议设立行政法院。某些独立管制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其工作经验也曾建议设立行政法院,如1960年路易斯·J·赫克托在辞去民航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向总统建议重新分配民航委员会的工作,将一部分交给行政机关,其他部分交给行政法院。197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和1982年联邦证券委员会的委员,都有过类似的建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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