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公开审理
强制医疗诉讼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被审理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这些问题的调查,涉及他们的家庭历史、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等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如果这些个人和家庭的信息资料向社会公开,将会给他们将来的生活、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和再社会化。因此,对强制医疗案件的诉讼,应当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
3.指定辩护
由于被审理人可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无法针对强制医疗的申请自行行使辩护权。同时,这类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比较差,也无能力为他们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此外,强制医疗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超出了普通人的知识领域。为了更好的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在强制医疗诉讼中建立指定辩护制度,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参与诉讼,并且参与的时间不应局限于法庭审理阶段,应提前到司法精神病鉴定做出之时。德国、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要求保安处分或者强制医疗诉讼必须有辩护人参与。强制医疗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实行指定辩护制度也符合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即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由法院指定辩护。
4.鉴定人出庭
在强制医疗诉讼中,鉴定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强制医疗诉讼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即是确认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和过后的精神状态,即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对于解决是否对行为人采用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必须当庭进行核实,以确认其真伪。”[9]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和专门的知识,仅靠一纸书面的鉴定书难以做出判断,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才能对相关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够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而且能够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5条之(五)规定:“在审判中要对鉴定人就被指控人的状况予以询问。鉴定人如果还未对被指控人作过检查的,在审判前要给予他作检查的机会。”可见,在德国的保安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中,是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
5.证明对象
强制医疗的性质决定了其诉讼活动的证明对象不同于普通的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证明,而是针对上述强制医疗适用的三个条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具体而言,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主要应当证明以下事实:(1)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情节;(2)该人是否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3)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大小;(4)该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或者进行刑事案件诉讼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如何;(5)精神病是否对本人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其他重大损害。只有上述事实得到证明,才能做出是否给予强制医疗的正确裁决。
(六)裁判种类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裁判:(1)如果确认行为人是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应当宣告无罪,判处强制医疗处分;(2)如果确认行为人是在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应当在宣告有罪、判处刑罚的同时,附带强制医疗处分;(3)如果确认行为人在犯罪后患精神病,因而不具有受审能力的,裁定中止诉讼,判处强制医疗处分;(4)如果确认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受审能力的,应当驳回强制医疗的申请,裁定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按照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追诉;(5)如果未能证明被审理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或者虽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精神状况已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裁定终止刑事诉讼,驳回强制医疗申请,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