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反思,本文试图通过引入案件事实的双重视角理论,展示司法裁判中事实问题的复杂性以及证据制度必须面对的内在矛盾,并透过多主体交互作用的认识机制,具体分析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制度安排,并对裁判者“认识案件事实何以可能”及其限度展开讨论。
一、历史事实与案件事实
在诉讼视野中,裁判者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是一种关于过去事实的回溯性认识。但是,能否据此得出结论说,在认识论意义上,人们只能通过证据才能认识案件事实本身呢?[6]为此,我们的讨论首先从过去事实与现在的事实的区分入手。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习惯把时间分为“过去”、“现在”和“未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现在”却总是稍纵即逝。因此,贝克尔认为,我们所称的“现在”,往往只是一种人为的“准现在”:
“我们很容易有这种想法,认为过去是死了的,未来是不存在的,唯有现在才是真实的;……严格言之,对我们来说,并不存在什么现实,即使存在,至多在时间上也决不超过无限小的这么一点,而在我们能作为现在来注意之前,已经悄然逝去。然而,我们必须要有个现在;因此,为了要创造一个现在,便硬从‘过去’那里剥些过来,并且对于种种新近发生的时间抓住不放,执意认为这一切事件都属于我们当前知觉之内。”[7]
随着“过去”与“现在”之间界限的模糊,“过去的历史事实”与“现在的事实”也开始变得不那么泾渭分明。其实,人类历史是连绵不断的人类生活的“过去部分”。任何人类历史,首先是一种现在的生活经历,而后才是无法重现的历史。因此,如果承认“过去的事实”总是由“现在的事实”转化而来,那么,就不得不承认,任何历史事实首先是过去某一时刻的“现在的事实”,而后才成为现在的“过去的事实”。在此意义上,对历史事实的认识,也必然因认识主体不同而存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现在的事实”为特定主体直接经历和感知;[8]另一种则是作为历史事实只能借助证据才能有所认识。
在此,我们看到了一个与历史学家不同的视角,即经历者视角。对于经历者,即便“被认识主体当下感觉到的事实”很快就转变成了“历史事实”,关于该事实的认识(“当下感觉”)却会在记忆中留存下来并成为其人生经验的一部分影响着今后的生活(甚至会对其现在和今后的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然,你可以辩驳说,随着事实已经成为过去,经历者关于该事实的“当下感觉”也已经变成了“历史的印迹”。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也必须看到,经历者关于事实的认识成为“历史印迹”并不等于其认识本身源自“历史印迹”。
因此,研究历史事实,必须注意历史事实的双重视角结构:经历者视角与非经历者视角。历史哲学研究表明,正是通过对过去的生活经历的记忆,人类有了“过去”和“历史”的意识。[9]而生活经验则告诉我们:一项事实不会因为成为历史而变得虚缥缈;过去的事实尽管不能重现,却仍然具有自身的给定性而不取决于个人的好恶和意愿。因此,只有将历史事实置于这一双重视角下,我们才能清醒地意识到历史认识的内在张力:对于经历者,非经历者关于历史事实的认识不可能改变“过去的事实”;而对于非经历者,经历者关于历史事实的认识却只是一种“历史印记”,而非“硬邦邦的事实”。
根据历史事实的双重视角,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事实不仅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而且,同样可以存在于现实的认识活动之中,[10]尽管只能是特定主体的认识活动;而且,如果承认“现实的事实是可知的、确定的”[11],似乎没有理由否认:经历者关于历史事实的认识也可以具有这种确定性,或者说,包含有“硬邦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