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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三个问题

【作者简介】
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罪名全称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李庄案的被控罪名仅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参见《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被判一年六个月》,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94956,访问时间:2010年2月19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认定:“关于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以实际发生后果为构成要件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转引自《李庄被判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载四川刑事律师与刑法专家网:http://www.cncdrc.com/Container.aspx?l=zh&c=ynxa&d=1002,访问时间:2010年2月20日。
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妨害司法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前引,第74页。
参见前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载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6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be4ad355-b8c5-4163-9c50-9d29015825ae&user=10420,访问时间:2010年2月27日。
事实上,李庄案的控辩审三方在本案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问题上均存在一定争议,辩方认为,证据采信违法或者证据采信存在疑问并进而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问题。而本文基于学术研究“前提假定”之需要,并不探讨本案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是否存在疑问的问题,仅以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为前提基础而已。因此,本文并非针对李庄在全案法律真实层面上是否该定罪来发表观点,仅是假定人民法院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正确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作出一般性的学理论证而已,即本文并非论证人民法院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本身是否正确的问题。
原文更多的表述是:“(第)306条第一款,有三种不同的行为对象,对辩护人、对被告、对证人。只有对证人,规定了言辞影响也有罪,对前两者,必须是对有形的证据的影响,如把证言笔录烧毁了才有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根本不构成犯罪。”参见陈有西:《就南都报道复忠林教授》(第六),载陈有西博客:http://Chenyouxilawyer.fyfz.cn/art/591001.htm,访问时间:2010年3月21日。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6-299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220页。
参见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8、126-127页。
参见冯亚东:《罪与罚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249页。
刘之雄:《犯罪既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关于结果犯之“结果”(犯罪结果或者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其界定为实际损害(实害结果)和现实危险状态(危险结果),认为实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的事实,危险结果则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具体危险的事实(通常仅限于具体危险犯)。但是,近年来刑法理论更加倾向于将结果界定为实害结果,认为“将危害结果未发生的危险状态理解为一种结果,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70-276页。
这里也有一些理论争议问题。第一,理论上是否承认“过失危险犯”的概念,就关涉“全部过失犯罪是否都是结果犯”、“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等理论的判断。对前者的不同立场,将直接影响对后者的不同判断或者理论假设。我国有学者认为,危险状态犯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属于危险状态犯,这种判断具有代表性。(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页。)第二,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既遂形态”称谓是否仅能局限于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可能的直接故意犯罪?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一样,都只有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发生后犯罪才能成立而不存在从阶段上进行划分的余地,因而也就无犯罪既遂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说。(前引,第88页。)第三,侵占罪等部分直接故意犯罪是否可以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对此,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和理论见解均存在差异,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也各有不同看法。(参见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1页。)
前引,第85-86页。
魏东:《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前引
参见前引;《李庄律师二审被判一年六个月》,载四川刑事律师与刑法专家网:http://www.cncdrc.com/Container.aspx?1=zh&c=mscgal&d=978,访问时间:2010年2月19日。
南方报业网:《重庆大学法学院长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载前陈有西学术网。
前引
参见冯亚东:《犯罪构成与诸特殊形态之关系辨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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