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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与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终身监禁的作用对象不是人的身体和生命,并不违背现代人权原则。一如我们所知,死刑废除的原因并不在于没效果,而是基于现代人权原则,因死刑适用明显违背人权原则,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其次,从刑罚目的出发,在死刑废除后,我们尚需追寻一种与死刑同样能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却又不违背人权原则的刑罚,无疑,终身监禁刑即是最佳选择,具有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再次,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质疑终身监禁刑的呼声不断,但始终都没有提出否定终身监禁刑的致命理由,因此相对于死刑的日薄西山而言,终身监禁刑依旧璀璨生辉。最后,死缓制度是以死刑的存在为前提的,如若废除死刑,又有何来死缓制度存在的可能空间,所以把希望寄托在死缓制度上,缺乏合理支撑。


  

  削减或者废止死刑,象征着刑罚的文明,如果追求这种文明时又给我们身处的社会带来更大的犯罪风险,则意味着追求这样的文明没有意义,反而是不文明。其实,刑罚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体系,任何刑罚制度改革都不能从其自身发展来定位,而是必须放置到刑罚置身于其间的这个制度诉求——刑罚目的来实现,刑罚目的不仅决定着刑罚制度改革的路向,而且是检验刑罚制度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我们从刑罚目的出发,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刑罚结构体系,并使它们密切配合,相互衔接,才能把预防犯罪进行到底,还社会一个宁静的正义天空。从这一立场出发,废除死刑意味着刑罚结构的重大调整,如果在这种调整中,其他刑罚种类结合在一起不能实现刑罚目的,则意味着这种调整的巨大风险。与其这样,还不如原地踏步为好。美国在废除死刑后,又逐步恢复死刑,台湾在停止多年对死刑犯的执行后,又恢复对死刑犯的执行,都可以说明这一点。


  

  尽管现代欧洲国家全部废除死刑,但其他国家仍保留或者恢复死刑,比如,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为何会出现这一局面?原因其实很简单,死刑虽然被批评为不人道、太残忍,但确是一个社会保持低犯罪率的重要保障。在这种意义上说,死刑尽管对犯罪人而言不人道,但却又是一般民众的“刑法福利”,这就是各国在有关死刑的民意调查中,民意支持死刑的比率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的重要原因。立场不同,则看问题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就有差异,死刑废除描绘的往往是一种复杂图像,专家们基于理性,以死刑不人道、无效果而主张废除死刑,一般民众则是基于实际的伦理感受,认为死刑当然应该存在,否则社会不乱套了吗?政治家则以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甚至是国际社会的压力,作出一种无奈的抉择。面对死刑尚且如此,如果我们在死刑废除后把终身监禁刑也一并否定,认为无论犯罪多么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即可,这必然会带来更高的犯罪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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