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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引入拉辫协商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研究和探索诉辩交易制度。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首次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进,既体现了程序上的优化,也体现了实体上的刑罚轻缓化趋向。


  

  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刑事裁量的理念与制度,进一步探索构建中国式的控辩协商程序。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该是探索的重点:一是适用的案件类型。为了减小控辩协商的负面效应,现阶段应将控辩协商的案件控制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与单处罚金的案件。二是控辩协商的内容。现阶段控辩协商的内容主要还是应该限于量刑,原则上禁止对案件定性与定罪的协商。同时还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刑罚的轻缓幅度。三是要建立控辩协商的制约机制。在这方面,首先要赋予被害人参与权与异议权,其次要赋予法院最后的认定权,最后还要建立起针对不适当协商的惩戒制度。


  

  (四)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且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和恶性化的特点。鉴于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妥善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与成年人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他们的司法处理不能照搬成年人的处理模式,应当普遍设置专门的少年司法体系。这除了要设置专门少年法院(庭)之外,也有必要在检察院设置专门机构。在设置专门少年法院(庭)问题上,以下几个方面应该着重考虑。一是少年法院设置地点。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少年法院设置的地点不宜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酌情设置。但同时应考虑在不具备设立少年法院的地方设立少年法庭。二是关于少年法院(庭)法官的任职条件。少年法院(庭)的法官除了要具备法官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是少年法院的案件审理模式。少年法院的案件审理模式应该有别于成年被告人,要让审理程序具有一定的柔和性与非对抗性,可以借鉴法治国家成熟的家庭模式、圆桌会议模式。在检察院方面,也可以根据专门少年法院(庭)设置原则,设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小组,选任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检察官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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