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左卫民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全文】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回应与发展,这是目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深化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
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首先需要对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反思与调整。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的充分程度还不够,未达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这显然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观念相悖。因此,今后的刑事诉讼在总体价值目标上,应该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实现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和谐,构建出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体三者在刑事诉讼中平衡的局面。二是要扩展与深化对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内涵的认识。对于控制犯罪,不应该仅仅将其定位于一种单纯地打击犯罪,而应该从有效化解纠纷与冲突的高度来认识犯罪控制,实现最佳社会效果。而对人权保障则不应将认识仅仅停留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上,而是要将人权保障的范围扩展至被害人。实践证明,往往就是因为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导致了在犯罪得到控制的同时,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二)更新刑事司法观念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刑事司法在犯罪控制上抱有高度期待,而对刑事司法的限度缺乏认识,一味追求犯罪的刑事化处理。这种认识与和谐社会的内在理念有抵悟之处。因为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系并非源于刑事司法的惩罚与制裁功能,而是形成于社会的自主互动。在法治发达国家,这种认识最终转化为刑事司法中的宽松刑事政策,相应地各种针对犯罪的非刑事化处理方式应运而生。恢复性司法与起诉犹豫制度是其典型。我们有必要更新原有刑事司法观念,树立非刑事化的观念。应该看到,非刑事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形态与和谐社会下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因此,需要通过刑事和解与不起诉等方式将一些犯罪分流出刑事司法系统。
(三)塑造新型的程序运作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