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的非政府机构的发展与社会援助服务的水平与香港相比,存在很大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文化原因是,香港西方文化积淀深厚,社会充满着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公民组织、自治观念、法制观念、契约精神等;而内地缺乏志愿精神,社会公信力也严重不足,此外,内地法制建设也不够完善。{23}
(二)原因分析
在社区矫正的大系统中,社会参与是资源、是动力,是决定其性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从总体上看,我国内地矫正的内涵和香港地区是不同的。他们是“依靠社区力量矫正各种违法犯罪人”之意;我们是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等政府部门在社会上矫正罪犯。因为没有形成真正的社区,没有形成普遍的公民参与格局,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一家包办,只不过是将一部分罪犯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将我们的“社区矫正”叫做“罪犯的社会执行”更为贴切。
我国正在由“政治国家”一元社会结构向“政治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过渡,{24}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诸多社会事务均由政府包办就是自然的了。但这也是一个过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个过渡期间会比过去缩短。问题是现在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许多人并没有看到这种快速变化的现实,还是用老观念看待这场变革,影响了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发展。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认识误区。
1.唯欧美论
最近几年,诸多学者发表文章,极力推崇欧美国家社区矫正的模式,几乎到了“言必谈欧美”的地步。套用欧美模式改造中国的社区矫正几乎成了一种趋势。按照国际通用的分类方法,我国是“威权主义”的精英治国,美国是“民主主义”的公共政治;美国的社区建设超过百年,我国社区建设刚刚起步,欧美的经验不能直接在我国嫁接,只能有选择地吸收和消化,是一个转基因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借助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多数学者欣赏欧美国家罪犯投入社区矫正的数量大于投入监狱的数量,并将之作为近期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其实,美国划定犯罪的界限比我国宽得多,他们没有“起刑点”的治罪规定,对许多事项却有“零忍耐”的适用惯例,对象数量大符合他们的国情。而在我国又是另外一种情况,监禁刑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占据主导与核心的地位。社区矫正方面,我们和人家相比较的,应当是质量而不是数量。
2.唯政府论
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还没有从“大政府”、“万能政府”的固定思维中走出来,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习惯于只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思考问题。不少以“社区矫正”为题的文章,通篇不讲社区,只讲了一连串的政府应该“加强”的事项,缺少创意,于事无补。实际部门的文章从总体上看,谈困难多,谈办法少。在社区矫正的改革完善上,一般号召和建议多,具体方案和操作办法少。不少人考虑问题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是计划经济年代的思维方式,依赖心理重,等、靠、要的行为习惯左右着工作的进展,鲜有培育、开发社会资源的创新思维。
西方在释囚保护方面,“为了避免刺激出狱者,不宜以国家名义从事保护,最合适的莫过于由社会团体来担当这一职责”,于是,各种保护,大多是由社会机构实施的。{25}此外,香港和内地的经验都已经证明,同样的纪律和激励在雇员身上发挥的作用,远比捧着铁饭碗的公务员要大得多。社会需要更多的雇员而非政府公务员,社会力量更多介入社会治理是大势所趋。
对于“举国体制”的优越性,我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它很有用,但也有限。国家早已确定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战略,“小政府、大服务”是时代的发展趋势,香港“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三方联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的模式必将在内地出现,尽早准备、尽早参与才能使自己走在时代的前列。
3.唯法律论
许多人发生了对“法制化”的误读,认为只要对社区矫正的方方面面都给予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就能像发达国家一样快速推进社区矫正的步伐。实际上,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产生了法律,而不是法律产生了社会生活。法律大多是对人们生活规律、生活习惯的认可,法律总是要滞后于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某种需要,就会进一步变为实现这种需要的动力,并采取一定的目的行为,当这种行为被多数人认可并产生积极的生活效果,这种行为方式就会被规定为法律。香港善导会的整个发展过程都是遵循这个规律:先由民间发起,从小到大发展。政府是超脱的引路人:你发展壮大了,有利社会了,我才会支持你的发展,把你的模式上升为法律;你违背规律,没有前途,政府就不会为你买单,而任由你自生自灭。法律其实只是认可,是给成功的经验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