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查权行使方式。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调查权配备了多种形式,其保障了调查事实和建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其中还赋予了监察专员就某些普遍问题主动展开调查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信访机构主动进行调查的权力,同时改革现在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访机构的调查权限,比如明确信访机构的当场视察权、文件卷宗的查看权以及聘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的权力,明确政府部门在调查中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
5.建议权配套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定期报告与特别报告制度,建立起我国信访制度中定期向同级乃至上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案件报告的制度。对于影响重大的信访案件,行政机关拒不承认错误和不及时改正的,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特别报告。同时,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信访建议的个案及理由说明公布在政府法制报刊上。此外,在建议权保障方面应当引入司法保障:(1)法院可以审查政府不予答复信访建议的行为并有权责令行政机关给予答复。(2)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答复信访建议中的理由说明部分,对毫无说服力的理由有权责令行政机关进行补充解释。
【作者简介】
杨建锋(1987- ),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以四川省自贡市为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数年时间里,该市政府法制办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000年为10件、2001年为8件、2002年为14件、2003年为13件。而自贡市政府信访办2001年的信访案件数量为8000件、2002年为7000件、2003年为6800件。参见:王建华,李季,罗尔兰.四川省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2):25-28。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中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所有的信访处理决定不受法院审查。但是在这之前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与广州中院都受理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信访请求的“不作为”的诉讼。参见:朱应平.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56-169。
对何为“不良行政”,英国下议院议员R·克罗斯曼(R. Crossman)曾经指出不良的行政包括行政人员的偏见、疏忽、不注意、迟延、不称职、无能、刚愎、卑鄙、专横及其他。其中的“其他”赋予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对于“不良行政”很大的解释权。一切不公平、不合理以及压迫性的行为或不行为都可能被认为是不良的行政。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96。
可期待的是,2009年沈阳大学在全国第一个设置了信访专业,在四年本科学习中要求学生掌握除法学的基础课程外,还设置了包括信访学概论、公共管理学、社会调查、档案管理、心理学等。寒暑假还将学生分配到各个信访机构中进行实习锻炼。参见:揭秘全国首个信访专业班专业人才能否解信访困局.广州日报,2010-09-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