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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

  

  5.对军事检察机关的特殊规定。如俄罗斯《检察院组织法》第六章为“军事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和活动保障”、越南《检察院组织法》第八章为“军事检察院”,波兰《检察院法》第八章规定了“关于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检察官的特别条款”;保加利亚《检察院组织法》第七章为“军事检察院”,等。


  

  二、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调整


  

  我国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具体的结构体系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组织性质、组织构成、组织内部领导体制、组织任务、组织职权、组织与权力机关的关系、组织原则等。第二章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对比上述前苏联、俄罗斯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院组织法”的一般结构模式,我国的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结构上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总体结构体系比较简约,条文较少,仅分为3章28条;二是规定了“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较为少见;三是没有就军事检察机关作出特殊规定。


  

  如何评价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的上述三个结构特点是其修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修订后的检察院组织法的整体面貌。具体来看:


  

  第一,关于现行法“总体结构体系比较简约,条文较少”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某一特定部门法的立法内容应当在规模上达到何种程度并无定制,但是我国的检察院组织法作为国家政权机构组织法部门是直接体现和贯彻宪法宪法性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文本的重要法律位阶,其所规范的内容直接关乎检察机关作为组织的正常运作,因此其内容应当尽可能完善、结构体系应当尽可能完备。有些国家的检察院组织法多达一二百条,结构也比较复杂,如波兰《检察院法》共9章120条。而我国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从条文数量上来看,28条显然过少;结构体系亦不够严谨、周到,各章之间缺乏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如没有规定“检察职权”的章节却规定了“行使检察职权的程序”。这需要在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的时候,除了要从内容上进行完善外,更要从结构上进行调整和理顺,确立起各章之间清晰的逻辑关联。


  

  第二,关于现行法规定了“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的问题。我们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是具体的程序问题,不属于组织制度问题,因此不应当规定在组织法中,前苏联、俄罗斯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院组织法中均没有作此方面的专门规定。实际上,检察院组织法内容的确定应当牢牢把握其“对组织的规范性”特征,要专门规定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具体来说,应当规范各类、各级检察机关分别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及与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各类、各级检察机关分别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规范各类、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规范各类、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及其具体设置;规范各类、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权限;规范各类检察人员的结构、设置和任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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