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
卞建林;田心则
【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
【全文】
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对1979年“组织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规范内容和结构体系方面都暴露出了比较明显的不足,因此对该法的修订工作再次提上立法议程。立法应当遵循特定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规律,实现法律内容与法律结构的协调统一,而法律文本的结构体系又是其具体规范内容成逻辑化的前提,为此本文参照国外立法例,重点探讨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以期对立法有所裨益。
一、“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定位及其结构的比较法考察
具体部门法应然的结构体系与该法性质紧密相关,甚至同一部门法在相同法系国家已经形成大体相同的模式化的立法结构。因此探讨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首先要讨论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定位。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及其组织法名称并不相同,在前者有“检察院”、“检察厅”、“检察署”等之分,在后者则有“组织法”、“组织章程”、“检察厅法”、“检察机关法”等之别。各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该国的国家性质及法律制度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具有不同的阶级属性和职能属性。与之相同,各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亦因此而有所不同。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与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我国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要求,分别采取和实行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审判制度、国家检察制度以及国家军事制度,形成了国家权力横向分配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国家制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以此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各部门的基本组织架构,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来确保分配给其的权力和职能的实现。所以,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决定了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