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沉默权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影响
实行沉默权对刑事诉讼的许多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到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等类型的腐败案件来说,可以有以下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犯罪嫌疑人自己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如果要控告某人有罪,侦控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而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地位,但与侦查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相比,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对诉讼双方实行“平等武装”,有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2.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罪的定罪依据主要是行受贿双方的供述或证言,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在贪污贿赂犯罪查处过程中得到了较多的认同。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违背法律的规定,进行刑讯逼供。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改变侦查观念,减少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采取非法的暴力、强制手段,从而消除“口供主义”,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交待成为这类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口供不稳定的情况经常发生。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才能促使侦查人员加强证据意识,将收集证据的重点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转向更客观、更科学的证据种类上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交待之后的翻供,从而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
(三)实行沉默权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实行沉默权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会导致部分案件无法侦破。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中有很多犯罪行为是“一对一”而发生的,也就是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在场,且无其他客观证据能独立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一方保持沉默,不提供任何证据,则导致该案根本无法侦破,放纵了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会导致浪费过多的侦查资源。在赋予沉默权的情况下,本来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交待而获取的证据或线索,则需要由侦查机关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这会使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更加曲折,必然会浪费更多的侦查资源,这些侦查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就是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牺牲掉了一部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