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视居住。从制度设计的原意上讲,监视居住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强制的程度应当比取保候审措施更为严厉。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看,这两种措施除了适用期间、执行方式略有不同外,其他方面基本相同或共通。其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的条件相同;(2)负责执行的都是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完全相同;(3)决定主体相同。此外,在解除、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方式上,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也完全相同。这种功能与程序规则上的接近,就使得监视居住缺乏独立的意义与价值。从当前各界提出的改革方案来看,监视居住已然不是技术上细枝末节的修补能够夯实其功能价值的基本,实践和理论上都无法实现理论自洽和措施的完备。已有的关于监视居住的改革方案,显示出理论界尚未完成对监视居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状态之间的理性“互动”。对已经为司法实践所证实没有独立制度价值、无法实现措施效用的监视居住,还囿于现有规定体系中研究对制度的完善,这不仅不能够实现对监视居住的创新,反而有可能是其遭受更多的指责和困苦。因此,建议从法律上取消该制度。
4.拘留。刑事拘留的执行人员在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立即完善刑事拘留的相关
法律手续,这即是制衡权力滥用的事后审查机制。具体的刑事拘留程序如下:(1)解送到指定的处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被解送之法定或者指定的处所。刑事拘留执行人员应当在到达处所后,立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逮捕事由,并进一步核对。(2)告知以及通知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带到指定处所后,强制措施实施机关应当立即用其能懂(或者通晓)的语言告知、说明,或者书面的形式,或者其可以理解的或可以用易懂的方式详尽地告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理由、原因及相关情况,并告知其依法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此同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在无法马上以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家属,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该通知将会导致更大的不利益。(3)必须立即申请拘留证。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的,那么就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拘留证;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的刑事拘留,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部门申请拘留证。申请拘留证材料以证明刑事拘留的紧急情况为必须,但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收集的材料,包括拘留后制作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供述或诊断书、搜查与扣押的能够证明刑事拘留必要性的物品等。(4)即时讯问。就侦查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是极其重要的信息来源,对其进行讯问往往成为警察、检察人员与之展开激烈的智力对决的场面。
接受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本身即是一次直接进行辩解的机会:如果没有任何犯罪,就是一次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因而获得这样的辩护机会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结合不同的犯罪嫌疑心理学解释,这一次的讯问将是利益的博弈和智力胆识的考量。
5.逮捕。首先,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必须予以规范化、确定化。现行法律规定的刑罚要件与必要性要件,是属于羁押候审措施适用的证据要件,并不适用于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强制其到案配合讯问、调查的要求。从比较法剖析诸国有关逮捕规定,则多为对逮捕后羁押措施进行审查的必要性要件标准,而非是基于强制到案性质的逮捕措施的要求。由此可见,中国逮捕措施改革方向也应以此为导向,建立严格而科学的逮捕措施适用条件。实践中,应以制度建立“逮捕与羁押分立,无证逮捕与有证逮捕结合”的机制与体系为方向,结合前述拘留的法定条件规范逮捕制度。其次,逮捕程序的司法性构建。所谓建立逮捕制度司法性构造,即是构建具有诉讼性质的逮捕程序,把诉讼审判程序中的理念、原则、设计结合到逮捕制度中。其包括两项重要制度设计:司法令状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司法令状制度是指通过司法令状的方式实施法律上的强制处分,并对利害关系人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的程序法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侦查活动中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重要权益的强制措施,除例外情况以外,应当由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未经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后应当立即送到司法机关接受聆讯审查,并最终依据司法机关审查后的意见执行强制措施的制度。为此,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侦查、控诉机关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必须在收集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提出相应证据证明采取该项措施或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合法性原则是指,某项措施、行为或侦查手段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该法定要求既包括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要求,如涉嫌之罪的种类、情节等;也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要求,如相应证据、证明程度等;相当性原则亦即比例原则,指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重要基础;必要性原则,指基于人身危险性、涉嫌之罪严重程度的综合评价,将某种强制措施、侦查行为的适用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但对该证明标准不宜做太高要求。经由法院书面审查后,做出签发令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2)侦查、控诉机关在收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认为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羁请求。司法审查机关在申请羁押的侦查、控诉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出庭的情况下庭听证,侦查、控诉机关应当证明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举反驳,法庭通过言辞审理的方式,最后做出许可羁押的司法授权或驳回羁押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