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行政犯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将其纳入刑法典中,一般是作为违警罪专章进行规范,比如德国、日本旧刑法,法国、瑞士和意大利的现行刑法;二是制定专门的轻犯罪法,比如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尽管中国没有制定轻犯罪法,也没有在刑法典中专设“违警罪”专章,但是中国刑法中却存在着大量的行政犯。这些行政犯自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已经存在,之后,随着单行刑法的频繁出台及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刑法中行政犯的范围也在急剧扩大。那么,行政犯在中国刑法中是一幅什么景象呢?
(一)行政犯的数量比刑事犯多
在1979年刑法分则部分,刑法分为八大类犯罪: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共制定了23部单行刑法,这23部单行刑法大都属于行政刑法,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1997年刑法大幅度地增加新罪名,并把刑法分则部分依照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为十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比较两部刑法典不难发现,旧刑法的条文只有190条,而新刑法的条文为452条。不仅如此,新刑法中的罪名亦比旧刑法增加了近二倍,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中国刑法分则部分的罪名已经达到了446个,数量可谓惊人,这在全球范围内皆堪称典范。在如此庞大的刑法典体系之下,行政犯的数量已经明显超过了刑事犯,行政犯在刑法中占据的何止半边天。正如我国学者所总结:“从世界范围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外,其他国家的刑法和我们港澳台的刑法,规定在刑法典中的典型的自然犯只占这个国家全部犯罪总量的一小部分,不达四分之一。……我们国家刑法典里规定的一些犯罪实际上在其他国家是不规定在刑法典里的,比如说走私、商标犯罪、著作权犯罪、专利犯罪等等,都是法定犯而不认为是自然犯,所以都规定在普通的以自然犯为基础的刑法典之外的各种各样法律里。”[17]同时,行政犯在欧陆国家一般不是由刑法典规定,而出现在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之中。这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形成了鲜明对照,我国采用大一统的刑法典模式,行政犯主要出现在刑法典或刑法修正案中,而且中国刑法有关行政犯的立法相当分散,它们又交叉出现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类罪之中。
(二)行政犯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近现代社会,刑法的发展变化主要是行政犯的增加。甚至可以说,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由刑事刑法到行政刑法,再由行政刑法到刑事刑法的历史。”[18]一般来说,除了刑事犯(比如杀人、盗窃等)在刑法中的位置会长期保持不变之外,绝大部分行政犯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在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飘逸,从而使刑法与行政法之间从历史发展上呈现出交叉与融合状态,因此,我们所讲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犯而展开:所谓“犯罪化”一般是将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行政犯罪,而所谓“非犯罪化”则是将行政犯罪降级为行政违法行为。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刑法发展来看,中国走出的是一条典型的犯罪化道路。对此,我们不妨以1997年刑法制定以后金融犯罪的发展为主线作一考察。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部刑法修正案中,共有4部刑法修正案涉及金融刑法的修正,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一)》,修正了刑法第174条、180条、181条、182条、185条和第225条;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修正了刑法第177条和第196条;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了刑法第175条、182条、185条、186条、187条和第188条;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又修正了刑法第180条。通过这些修正,刑法一方面对既有金融犯罪扩大其犯罪外延,造成该罪犯罪圈的肥大;另一方面,增设新的罪名,以打击新兴金融犯罪。这不仅造成了行政犯在中国刑法中的快速增长,[19]而且已成为当前中国刑法发展中非常惹眼的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