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拆迁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功能与立法建议

  

  (三)协商争议的解决


  

  国外对于行政征收中补偿协商不成的解决模式有两种:一种以法国为代表,在征收机关和被征收入关于补偿问题不一致时,被征收入可以请求公用征收法庭裁判,法庭通进实地调查作出确定补偿金额的裁判。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公用征收庭受理。[26]第二种以德国为代表,规定补偿金额由征收机关决定,如果被征收入不服征收机关确定之补偿金额,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就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27]法国的公用征收法庭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所以公用征收法庭裁判仍属于行政程序。由此看出,各国普遍做法是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行政机关的意见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入不服则可就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新《条例》”可采取以下作法:被征收入与征收机关之间未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征收机关认为合理的补偿金额先予补偿,如果被征收入不服则可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方可拆迁。


  

  结语


  

  罗马并非一天建成的,我国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也不可能通过一部条例的颁布就达到完美的境地,它是一个需要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补偿法、土地征收法等相关法律共同配合的系统工程。公众参与机制可以通过程序正义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却不能保证绝对的实质正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用也许会成为保障被征收入权益的有力武器,[28]但那却是另一项雄伟的法律工程了。最后,对“新《条例》”中有关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建设和思路梳理如下(见图3):


  

  1.建议“新《条例》”中规定:“除本条例明确列举的公益征收和涉及国家安全等紧急情况外,在作出因其他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之决定前,征收机关必须举行听证会。”


  

  2.建设“新《条例》”中规定:“征收机关向征收决定机关申请批准征收时,必须提交听证笔录,并附对听证会中所提异设的合理解释。”


  

  3.建议“新《条例》”中规定:“听证会笔录及征收机关对异设的解释是征收机关作出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无听征笔录及异议解释的征收申请,征收失定机关不予批准。”


  

  4.建议“新《条例》”中规定:“协商过程中应书面记载征收入与被征收入之间就补偿方案存在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并可成为法院进行补偿争议判决的依据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