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集体组织成员—农民的倾向性保护主要在发包阶段,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既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法律就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自由流转到高效率使用者手中,实现土地流转的真正意义,而非一味牺牲非集体组织成员利益以保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甚至是其预期外的利益。
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农地之上交汇了比任何国家都复杂的公共利益、集体利益、集体成员利益以及非成员利益。经过半个多世纪探索,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经对这几方面的利益进行了相对合理的分配,并在一定历史时期产生过较大的积极意义。但中国社会发展至今,原有的利益选择机制逐渐暴露出其不尽人意之处,其中有的是具体规则设计有欠妥当,有的是选择结论过于偏颇,还有的是权利配置严重脱离实际。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立法者对此不应视而不见,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选择机制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和谐社会固然不可能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它一定是一个能够容纳多方矛盾与冲突并理性应对的社会。
【作者简介】
温世扬,男,汉族,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徐钢、钱涛:《契约、农民利益与法治秩序一以农村土地权利现状为例》,载《法学》2001年第8期。
参见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7号,1995年3月28日,第4条。
田成有:《功能与变迁:中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实践》,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6期。
张舫:《利益冲突中的和谐一对我国立法中各方博弈的分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Campbell C. J.:"R.v.Bedfordshire,24 L. J. Q. B. 84" in Michael Hantke-Domas(2003),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Regulation:Non-Existence or Misinterpre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5:p167.
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页。
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以下。
参见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53页。
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一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陈躬林、林章兵:《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1期。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1996年版,第34页以下。
D"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转引自蒋青,《世界一流经济学名著精缩》,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7页。
前注,D·W·布罗姆利文,转引自蒋青书,第407页。
周原主编:《农民!农民!》,花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黄河等:《
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江平、莫于川:《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六人谈》,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理论基础》(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参见前注,黄河等书,第66页。
参见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物权法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物权法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以下。
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彭真明、陆剑:《<物权法>视野中的农地问题-农地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与一元》,载《江汉论坛》2008年第9期。
张广伟:《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6期。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08页。
参见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6月。